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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苦了一年,再給員工發(fā)放年終獎是理所應當的。那如果說員工年底的時候就跟企業(yè)解除了勞動關系,那么,還需要給員工發(fā)放年終獎嗎?看看下面的真實案例吧!
案件詳情
在北京,一名勞動者,胡某,與其雇主發(fā)生了關于2022年度年終獎金的爭議。這起爭議始于2022年10月,當時胡某被告知其勞動合同不會被續(xù)簽,隨后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。胡某隨后因為未能收到當年的年終獎金,而將前雇主訴至法院,要求支付35000余元的年終獎。
胡某自2019年10月8日起在該公司工作,起初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。公司辯稱,年終獎金僅針對績效合格的員工發(fā)放,并不是固定收入的一部分。他們聲稱,由于胡某在2022年的表現不符合獎金發(fā)放標準,并且胡某在年中離職,未參與當年的年終績效考核,因此沒有資格獲得年終獎。
法院判決
法院審理后認為,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,年終獎金的發(fā)放是根據員工的崗位、公司績效以及員工個人的績效考核結果綜合評定的。年終獎金是基于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所應得的報酬的一部分,即使員工提前離職,也有權獲得其已經完成的勞動成果的相應報酬。公司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胡某的表現不足以獲得年終獎,因此法院支持胡某的訴求,判決公司支付27000余元的年終獎金。
順義法院在一審中作出了上述判決,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。為避免類似爭議,法官建議雇主應當制定合法合理的年終獎金發(fā)放制度,通過民主程序明確公示,并細化考核辦法及發(fā)放條件。同時,對于因不同原因離職的員工能否獲得年終獎的情形進行明確區(qū)分,以防止因提前離職導致無法獲得年終獎的情況發(fā)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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